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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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8-10-19   来源:    点击:

中共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

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运职院党〔2018〕26号

各支部,各系(部)、处(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暂行)》已经10月16日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暂行)》

 

                          中共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中共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讲规矩、守纪律,以严的标准、严的要求、严的措施推动学院基层党组织“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它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党员学习,提高党员素质,促使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党员队伍纯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这既是党的一贯传统,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长效机制,对巩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充分发挥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途径。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思想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和“创先争优”活动等。其中,“三会一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  党的组织生活要突出政治性,增强严肃性,提升实效性。

突出政治性。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史和党内规定,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以及学习贯彻学院党委的重要文件精神和决定、决议。

增强严肃性。要通过严肃认真的党内组织生活,引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团结统一。

提升实效性。要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针对职能部门、教学系部、教辅部门等基层党组织覆盖的不同区域、不同系统党组织的实际情况,根据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流动党员和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现实需求和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和形式,切实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  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支部活动。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增补党支部委员;讨论和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支部自身建设;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向学院党委的请示、报告;讨论研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决定的事宜;讨论研究应当由支部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研究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组织引导党员实现支部决议,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组织党员汇报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和完成党支部、党小组分配任务情况。帮助党员发扬成绩、纠正错误,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普遍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增强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党课教育是党支部用授课的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每年不少于四次。主要内容: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国际国内形势和时事热点;学习法律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学习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必读书目及材料;结合本单位党员实际或中心工作,迫切需要加强学习的有关知识;党的历史、革命传统教育和其它社会实践教育。

第六条  开好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上半年一般安排在5至6月份,下半年一般安排在11月至12月份,一般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安排时间相邻近。组织生活会前要深入学习、广泛谈心、认真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每次会议要突出主题,紧密联系党员和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克服和纠正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只对自己不对他人,以及就是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

第七条  开好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1次,一般在6月、12月安排专门的时间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民主生活会。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既要严于责己,真心诚意地欢迎批评,又要引导大家敞开思想,互相帮助,把民主生活会真正开成解决问题的会,切忌图形式,走过场。围绕民主生活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书记、支委成员会前要进行个别谈心,交换意见,征求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院党委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初步统一认识,于会前转告参加会议的党员同志或会上通报。会后要针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列出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时加以解决。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报告院党委。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专题总结报到党群工作部,并及时向支部党员大会通报。

第八条  坚持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党员应经常性地以口头形式或在组织生活会上,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情况向党支部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预备党员应每三个月书面形式汇报一次。

第九条  认真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书记与支委、支委与支委、支委与普通党员开展谈心谈话至少2次,一般上、下半年至少1次。要针对不同谈心谈话对象,选好“话题”,突出重点,真正达到交流思想、加强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误解地目的,疏导不良情绪,增进党内团结。

第十条  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学院领导必须参加所联系支部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还必须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本人要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请假。党员管理者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的,院党委领导要约谈提醒。

第十一条  开展好特殊情况党员的组织生活。特殊情况的组织生活是指党员在客观条件发生非常变化,例行的党的组织生活难以进行时,党组织采取特别措施处理的组织生活。其基本要求和原则是,党员要通过各种形式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党组织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和对党员的教育。

1.外出党员的组织生活。党员外出,半年以内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应持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将他们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临时外出,经党支部同意,可暂时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回原单位后,应向党组织汇报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如果有3人以上的党员共同外出,党支部可以把他们编成临时党小组过组织生活。回原单位时党小组长要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时过组织生活的情况。

2.组织关系暂留在学院毕业生党员的组织生活。毕业生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的党员要按规定参加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在运城市的,要按所在党支部的要求,参加组织生活。不在运城市的,要经常与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

3.预备党员的组织生活。预备党员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表决的问题以及党内候选人的酝酿,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4.特殊情况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根据退休党员的特点,党支部在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时要适当。对行动不便的老党员,不要求他们参加党内有关会议,党支部指定党员负责向他们传达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与他们保持经常的联系。

5.留党察看党员的组织生活。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仍然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开展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升党性修养。党性定期分析和民主评议党员在支部年度组织生活会上进行,原则上每年1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民主评议主要按照学习动员、党员自评、党员互评、组织评定、表彰和处理等程序进行,重点评议党员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遵守纪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道德品质等。要强化结果运用,将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党内表彰和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第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织活动和党员活动。党支部结合有关纪念日节点以及本单位实际,每月相对固定一天作为党员活动日,集中组织党支部开展党员活动。党支部和党员活动要突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党章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各支部可采取集中学习、举行报告会、组织专题研讨、开展志愿服务、组织党员义工、参观警示教育等形式,增强党性锻炼。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和组织生活会可安排在党员活动日进行。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党内组织生活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领导带头,加强督促检查。

落实主体责任。各党支部要把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工作做好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要认真组织制定党内组织生活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确定组织生活的内容、形式,提出组织生活的要求,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参加组织生活的准备,切实保证党内各项组织生活制度在党支部中得到严格执行。各党支部开展党内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及时准确全面的记录。

加强指导检查。组织部于每年初下发党的组织生活要点,各党支部根据要点内容按计划定期开展组织生活。院党委每年对各党支部抓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全院通报,同时纳入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组织生活不健全,执行制度不规范,组织生活质量不高或简单化、娱乐化的党组织,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党的组织生活不正常的党支部和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不得作为党内表彰对象。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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